为了做好我校学生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依据《5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本补充规定所适用对象、“违纪行为与处分”、“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与程序”根据《5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实行封闭管理。未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的学生一律不准离、返校,擅自离、返校的,视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应如实、主动报告个人身体状况和外出行踪,任何漏报、瞒报、谎报或不报相关信息,视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不服从或扰乱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形作如下处理:
1. 在食堂、教室、超市、快递点或其他校内商业网点等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体温检测、证件查验等,且不听劝阻,视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学生应主动每日10:00前在系统进行健康打卡,如连续超过两天未按要求打卡,经辅导员提醒后仍不打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 不主动上报身体异常状况,特别是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或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或疑似患者接触史等疫情防控重要信息,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身体健康出现状况,按照规定要采取隔离措施而拒绝配合或不遵守隔离期间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 未经允许在校内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个人私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 在宿舍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 未履行请假手续而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 不注意宿舍卫生,随意倾倒饭菜,或未按垃圾分类要求倒入相应垃圾桶,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 进出宿管站须佩戴出入证并刷卡实名验证。未佩戴出入证或进站不刷卡,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或私自进入其他宿管站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妨碍、干扰学校防疫防控工作,或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对学校声誉造成影响的,视情形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本补充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