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质量,加强项目过程化管理,确保项目高质量发展,提高项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我校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外大学实施合作培养、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简称“项目”)。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项目的所有利益相关方。
第二章 项目管理分工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项目的洽谈、协议签署与合同执行,项目执行期间对外协调相关事务,外籍教师(含第三方外聘外方教师)来华的资质审核、合同签署和相关服务保障,负责制定出国学生出国资格审核审批流程,指导学院服务学生出国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联合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与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指导并审定项目所在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国内课程教学安排与外籍教师来华授课的教学安排,指导学院遴选优秀中青年教师担任外籍教师授课助教(以下简称“共课教师”)。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组织学院开展毕业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等工作,同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年度招生计划的制订、项目年度报告审核与上报工作,协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项目申报与评估、合作项目协议签署与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所在学院负责按照学校要求做好项目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师资队伍建设(含共课教师的遴选、培养与考核)、课程建设、实验教学条件建设和日常教学运行管理等工作。负责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下组织开展出国学生相关手续的办理和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学生(含出国学生)的学业指导、毕业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预审核、学生就业指导以及党团组织生活等工作。负责项目年度报告编撰工作,协助学校做好项目的评估。
第六条 人力资源处负责审核第三方外聘中方教师的教师资质。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学院做好出国和不出国学生的发展与管理工作。财务处做好学生的学费收缴许可申报和项目协议约定费用的审核支出工作。此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工作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学校规定的部门工作职责办理。
第三章教学运行管理
第七条 项目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应以拓宽学生国际视野、提高学生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实现中外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合作办学高校专业优势互补,体现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先进性和国际化。培养方案制订时应与国外合作高校协商,制订国内国外相互衔接的联合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满足教育部“四个三分之一”要求,即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国外合作高校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因不可抗力或学生个人 原因无法赴国外完成第二阶段培养的,应设立人才培养方案替代方案,其中应设置不少于6学分的国际课程学分或替代学分,学生可通过修读大学MOOC、海外游学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方式获得相应国际学分。
第八条 教学运行与管理要求:
(一)国内学习阶段的课程教学由学校统一安排。其中,国内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程教学原则上应采取双语教学或全英文教学;外方合作高校教师来华授课课程应由专业负责人及所在学院遴选共课教师协助来华授课教师开展课程建设与教学工作。
(二)由委托机构负责的英语教学及教学管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进行。教学运行及质量保障接受学校统一管理,师资聘用须经学校审核同意。
(三)国外学习阶段的课程由合作高校统一安排。学生出国学习阶段还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纪校规,按照合作高校相应的教学安排学习。项目所在学院应延续做好学生的党团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生活指导工作,掌握出国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及时沟通处理相关问题。
第九条 任课教师基本要求:
(一)国内学习阶段课程教学任课教师应具备学校相关规定的资质,优先选派具有海外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研修经历的教师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二)项目引进课程由外方大学选派具有外方大学教师资质并持外方大学聘书的专职任课教师,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关于印发<5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来华授课教师管理细则>》(南中医大教字[2019]36号)。
(三)共课教师应具备较好的人际沟通能力、较好的管理能力,良好的英语交流能力和专业水平,优先选择具有国外留学、进修、访问经历的教师担任。共课教师应承担外方来华教师授课课程的共建工作,全程跟课并协助外方教师做好课前预习指导、课中授课辅导、课后复习答疑等工作,协同外方教师做好课程考核及成绩登录工作。学校择优选派共课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或寒暑期赴外方合作高校开展短期课程进修,进修期间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相关要求,按月给予补贴,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十条 教材选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外方来华授课用教材及相关资料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末提供给专业所在学院,学院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教材及相关教学资料审核,严把教学材料政治责任关。通过审查后的教材及相关教学资料应在开课前提供给学生便于课前预习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认定与计算按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进行。共课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认定由学院根据共课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经考核后予以认定,成绩优良者可以认定全时教学工作量,成绩合格者认定50%的教学工作量。
第四章学籍、学历与学位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合作双方联合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国内第一阶段和国外第二阶段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将同时获得中外合作大学双方各自授予的学士学位。
(一)项目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完成第一阶段学习(一般为三年)后,达到国外合作高校入学要求后,方可赴国外合作高校进行第二阶段的学习,出国前的相关要求按照项目合作协议执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2.英语能力水平应符合外方合作高校协议约定要求。
3.按照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已完成并获得应修课程、创新创业和素质拓展规定学分,无课程考试不及格现象,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以最高成绩计)达到2.0及以上。
4.完成出国前学费缴纳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未能按期符合出国要求的项目学生,可选择降级修读,参加下一届出国学生遴选。若仍达不到出国学习要求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选择国内替代培养方案修读,符合国内相关专业毕业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后,颁发国内毕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
(三)项目学生进行第二阶段学习前,应及时按相关流程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生赴国外合作高校学习期间的课程修读、生活安排等均按国外合作高校和地方相关规定办理。人身和财产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党团关系、班级隶属管理关系不变,可采用线上方式参加各类组织生活和班级活动。
(四)完成国内国外两个阶段学习任务的学生,取得外方院校学士学位证书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学院提交外方成绩单及学士学位证明材料,由项目所在学院进行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初审,教务处复核。达到我校毕业条件并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可颁发我校毕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国内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发证日期以学生实际达到毕业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日期为准。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外方课程学习或未能提交外方成绩单及学士学位证明材料的,将统一办理结业手续,并依据学校结业生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结业后如学生无法继续完成国外第二阶段学习,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专业学习年限内按国内相同专业替代培养方案申请补修应修未修课程,符合毕业审核要求者可申请国内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项目内学生不参与学校转专业,若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修读,可按学籍管理规定选择休学、留级或退学。
第十四条 完成国内第一阶段学习并进入国外第二阶段学习的学生具有申请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权益,有关条件和要求由项目所在学院根据学校推免工作相关文件制定具体推荐免试工作细则。
第五章 学费收取
第十五条 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每年按照项目报批标准缴纳学费;在国外合作高校就读期间,按照合作高校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我校不再收取学费。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学生自身原因无法赴国外合作高校完成第二阶段学习,经学校同意转入国内按照替代培养方案继续培养的,继续按照项目报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023级开始执行,发文时尚处于第一阶段培养状态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